(2017)川0303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自贡市君阳物业有限公司与李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君阳物业有限公司,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108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君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南苑街学府丽景3幢5-6∕7-20。法定代表人:林晓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秀芳,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凯,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2016)川0303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凯存款人民币1600元,冻结期限为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