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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留保与被执行人卞礼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留保,卞礼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3063号申请执行��梁留保,男,1949年7月28日生,汉族,务工,住江苏省金坛市被执行人卞礼根,男,1966年5月生,汉族,务工,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市。梁留保与卞礼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做出(2016)苏0111民初5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告卞礼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梁留保货款人民币51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卞礼根负担。因被执行人卞礼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留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卞礼根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125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卞礼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306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卞礼根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此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125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卞礼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5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员  吕春贵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