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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521号原告:中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高新技术产为开发园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9411127G。法定代表人:陈少忠。被告: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喀什东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6792627279。法定代表人:程文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中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