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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刑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剑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134号原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剑,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汤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剑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赣048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陈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剑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剑撤回上诉。瑞昌市人民法院(2017)赣0481刑初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报刚审 判 员  夏 亮代理审判员  吴 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 助理  杜 峰书 记 员  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