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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刑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贪污、职务侵占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刑终81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报请侯马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后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7日侯马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张某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2016年6月28日被侯马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1月30日被侯马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侯马市看守所。辩护人马盾,山西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侯马市人民法院审理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晋1081刑初35号刑��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280666元。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临汾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侯马市人民法院(2016)晋1081刑初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林康审 判 员  杨 锐代理审判员  刘韶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