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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5民辖终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西藏力拓工贸有限公司与加错、赵军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藏力拓工贸有限公司,加措,赵军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5民辖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力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廖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加措,男,藏族,务农,现住西藏山南市加查县。原审被告:赵军博,男,汉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上诉人西藏力拓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力拓公司)因与加措以及赵军博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西藏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2016)藏2221民初1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西藏力拓公司上诉称:该案起诉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拉贡公路以东。况且上诉人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公司从未在山南市成立分公司,乃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在举证期限内,被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山南市具体什么位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公司在山南市成立分公司。上诉人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将此案移送至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加措基于与西藏力拓公司之间签订的《车辆分期合同书》产生争议,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作明确约定,也未约定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方式和管辖法院,因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加措因履行义务一方西藏力拓公司提供的车辆不符合质量要求,该车辆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为不合格,从而导致车辆上不了户,致使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诉请解除买卖合同,西藏力拓公司为本案的履行义务一方。西藏力拓公司住所地既是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之一也是合同履行地。西藏力拓公司在原审提交的山南市工商局企业科《回复函》证明西藏力拓公司未在山南市登记成立分公司,西藏力拓公司的住所地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拉贡公路以东,属于拉萨市堆龙德庆区辖区范围,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现有证据原审被追加被告赵军博的住所地也不在山南市乃东区辖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山南市乃东区,因此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西藏力拓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认为该案件的实际履行地为西藏山南市安徽大道中油股份西藏销售分公司旁的西藏力拓山南分公司,属于裁定理由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对西藏力拓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2016)藏2221民初18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玛旺姆审判员 程  月审判员 拉巴卓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西若群佩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