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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会与被告湖北济昌和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会,湖北济昌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870号原告:李文会,男,196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财富广场业主,住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62号。被告:湖北济昌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46号。法定代表人:周丕亮,湖北济昌和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受理原告杨云等12人与被告湖北济昌和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济昌和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发出公告,请有类似情况的单位或个人来本院登记,并提交证据证明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及所受到的损害。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鄂0606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济昌和公司将租赁的商铺腾退给原告;济昌和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及逾期腾房的损失费。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李文会另行起诉,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8911元;腾退原告的商铺;赔偿逾期腾房损失费。经审查,李文会的诉讼标的与杨云等12人与济昌和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李文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适用本院(2016)鄂0606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文会与被告湖北济昌和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本院(2016)鄂0606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合同期间拖欠的租金8911元,逾期腾房每月赔偿标准763.8元)。上列应履行事项,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湖北济昌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36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孙 娟人民陪审员  马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怡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