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南省金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与万玉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金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万玉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368号原告河南省金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负责人魏文华,经理。委托代理人薛丽涛,漯河市源汇区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薛飞愚,漯河市源汇区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玉才。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金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与被告万玉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河南省金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未能提供被告万玉才的基本信息,本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万玉才的个人信息。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金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省金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河南省金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