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吴京川、翟成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京川,翟成光,朱洪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685号申请人:吴京川,男,195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申请人:翟成光,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被申请人:朱洪亮,男,1987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申请人吴京川与被申请人翟成光、朱洪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吴京川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翟成光名下的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进行扣押。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翟成光名下的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4月7日至2019年4月6日。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吴京川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