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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高正辉、魏兆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高正辉,魏兆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4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23362X(1-3)。负责人:汤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女,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高正辉,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魏兆妹,女,汉族,1973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被告高正辉、魏兆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高正辉、魏兆妹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唐 超人民陪审员  曹宗秀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肖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