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3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文雷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3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雷,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汤阴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译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文雷在汤阴县众品大道安居苑小区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侯某发生争执,后张文雷用小区门口绿化带里的砖头将侯某左小臂砸伤。经鉴定,侯某左小臂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张文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岚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秦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