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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杨选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杨选锋,湖北融天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孟子路,杨金权,赵守保,湖北普星特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余友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050号申请人: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4层01室。法定代表人:肖学鹏。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露,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婷,女,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杨选锋,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被申请人:湖北融天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长虹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金权。被申请人:孟子路,男,1983年2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杨金权,男,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被申请人:赵守保,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被申请人:湖北普星特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雷河镇雷大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选锋。被申请人:余友容,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选锋、湖北融天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孟子路、杨金权、赵守保、湖北普星特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余友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214.04万元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选锋、湖北融天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孟子路、杨金权、赵守保、湖北普星特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余友容的银行存款214.04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婧人民陪审员  于艳人民陪审员  廖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记员胡飞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