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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贾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刑初123号自诉人周某,女,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人贾某,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自诉人周某以被告人贾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贾某完全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7日,自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贾某的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完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追究其法律责任已无必要。自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周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顺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