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2民初33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市统仕化工有限公司与福建鸿佳展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统仕化工有限公司,福建鸿佳展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民初3320号之二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统仕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莲塘村莲塘4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089949502K。法定代表人:吴全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瑜、刘琼,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福建鸿佳展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西片区C-11A号地块(益明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06100010045。法定代表人:周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涵,女,福建鸿佳展架有限公司股东。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统仕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鸿佳展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被告福建鸿佳展架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2017年4月7日,反诉原告福建鸿佳展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反诉部分按福建鸿佳展架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反诉部分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鸿佳展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细芬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人民陪审员 高泉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蔡森森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