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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县甘沟乡天山村村民委员会、季国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甘沟乡天山村村民委员会,季国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168号原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树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县甘沟乡天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李建新,系该村村主任。被告:季国君,男,195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责任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县甘沟乡天山村村民委员会、季国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乌鲁木齐县甘沟乡天山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本院审理认为,原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县甘沟乡天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审判员  管江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薛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