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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华东与谢文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东,谢文斌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4民初195号原告:杨华东,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斌,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文斌,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原告杨华东与被告谢文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华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文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的租金88,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1日起按月以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分月分段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1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租赁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红旗镇沙脊村委会的土地,从2016年3月起租金为每月8000元,每月1日前将当月租金汇入原告指定账户。签订协议后,被告一直使用上述土地至今。自2016年5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的租金。经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原告遂起诉。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土地承包合同》;2、《租地协议》;3、《违约金计算表》;4、《民事调解书》;5、《核准用地明细表》;6、《用地红线图》。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的1月1日,原告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沙脊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位红旗镇××路旁旁面积为5440.4平方米的商住用地,自2031年1月1日止。合同第九条约定,在租赁承包期内,原告可转租转包所租用的用地。2011年1月1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租地协议》,约定原告将上述地块转租给被告。《租地协议》第三2、约定2016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月租金为8000元;第三4、约定当月一日前被告要把当月租金按时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原告称被告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拖欠租金88,000元,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被告自签收本院送达的本案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后未有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转包的行为未违反《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原、被告签订的《租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因被告之前也有拖欠租金的情况,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可见,被告对该《租地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未提出异议。现被告收到本案的材料后未提出答辩意见、未提出反驳证据、未参加庭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有理由相信被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拖欠原告的租金。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3月1日共11个月。按照《租地协议》的约定,该期间的租金标准为8000元/月,该期间的租金已届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88,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一方面,《租地协议》未有关于逾期支付租金计收利息的约定。原告要求以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收利息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但是被告逾期未付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认为应以年利率6%为利息的计算标准。利息计算方法详见下表:序号计算起点计算本金计算标准计算截止日1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8000元年利率6%本判决判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2016年6月1日16000元32016年7月1日24000元42016年8月1日32000元52016年9月1日40000元62016年10月1日48000元72016年11月1日54000元82016年12月1日64000元92017年1月1日72000元102017年2月1日80000元112017年3月1日88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文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华东支付租金88,000元;二、被告谢文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华东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详见附表);三、驳回原告杨华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3元,由被告谢文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郭美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赵思远(代)附表:序号计算起点计算本金计算标准计算截止日12016年5月1日8000元年利率6%本判决判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2016年6月1日16000元32016年7月1日24000元42016年8月1日32000元52016年9月1日40000元62016年10月1日48000元72016年11月1日54000元82016年12月1日64000元92017年1月1日72000元102017年2月1日80000元112017年3月1日88000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