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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邓维伟与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维伟,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871号申请执行人邓维伟。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彬兰。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彬兰。申请执行人邓维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6)第98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058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3058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爱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