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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宜支行、查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宜支行,查诚,章玉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586号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负责人:刘青,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查诚,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章玉苗,女,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宜支行诉被告查诚、章玉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宜支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查诚、章玉苗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宜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查诚、章玉苗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梅琴审 判 员  马利平人民陪审员  赵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柳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