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炯何岸与黄兰竹陈嗣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岸,黄炯,黄兰竹,佘代霞,陈嗣春,张应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岸,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炯,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兰竹,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忠会,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连辉,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佘代霞,女,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审被告:陈嗣春,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被告:张应辉,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上诉人何岸、黄炯与被上诉人黄兰竹、原审被告佘代霞、陈嗣春、张应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7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岸、黄炯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岸、黄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岸、黄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上诉人何岸、黄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健审 判 员 李学文代理审判员 应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