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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58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古林福利厂、宁波市鄞州亿腾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古林福利厂,宁波市鄞州亿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8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古林福利厂(组织机构代码为14440275-4),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古林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宏,厂长。委托代理人:任伟雪,宁波市西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亿腾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30212000255955),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布政村。法定代表人:胡鞠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宁波市鄞州古林福利厂与宁波市鄞州亿腾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亿腾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古林福利厂执行款462242.68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王舒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