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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倪文学与向兴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文学,向兴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385号原告倪文学,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祥,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兴荣,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区。原告倪文学与被告向兴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倪文学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文学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倪文学负担。审 判 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方显琼书 记 员  李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