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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文永丰,高伟,候淑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永丰,高伟,侯淑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1880号原告:文永丰,男,1981年8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李淑云,吉林市昌邑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伟,男,1968年7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侯淑萍,女,1981年3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林长利,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永丰与被告高伟、侯淑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永丰撤回对被告高伟、侯淑萍的告诉。案件受理费796元,由原告文永丰负担。审 判 员  马笑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双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