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文永丰,高伟,候淑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永丰,高伟,侯淑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1880号原告:文永丰,男,1981年8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李淑云,吉林市昌邑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伟,男,1968年7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侯淑萍,女,1981年3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林长利,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永丰与被告高伟、侯淑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永丰撤回对被告高伟、侯淑萍的告诉。案件受理费796元,由原告文永丰负担。审 判 员 马笑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双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