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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欣、王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欣,王珂,赵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欣,男,1977年7月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珂,女,1979年6月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振峰,男,1975年5月5日生,回族,住郑州市。上诉人王欣、王珂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49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欣、王珂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上诉人户籍为深圳市罗湖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才符合法律规定,更为合理。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系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郑州市××区辖区,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翁博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