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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初480号原告邓桂英与被告邓智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桂英,邓智明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480号原告:邓桂英,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瑶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霖,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智明,男,1967年8月25日,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洪,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桂英与被告邓智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邓桂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桂英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邓桂英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余款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吴上祥人民陪审员  柏劲松人民陪审员  何章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