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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夏某某申请执行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7号申请执行人:夏某某,男,1978年11月12日,汉族,住平舆县十字路乡大秦村委大秦寨,身份证号码412827197811128539.被执行人:贺某某,男,1974年9月15日,汉族,住平舆县城第一高中学校家属院,身份证号码:4128271974********。关于夏某某申请执行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夏某某已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闫 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