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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段德滨与李勇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德滨,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32号申请人段德滨被执行人李勇本院在执行段德滨与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勇的公积金,给付申请人,案款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执13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晓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