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冯适与曾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适,曾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38号原告:冯适,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杉,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强,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亮,重庆煜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适与被告曾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冯适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适负担。审判员 杜琼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龙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