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6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台湾工业园春秋路路北。组织机构代码16952485-4。法定代表人:汤长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城北新区(城中央)A地块42幢-1-16层,组织机构代码20903169-2。法定代表人:程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300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25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秀伟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兴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