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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和加、陈绿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和加,陈绿红,郭艺军,林育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1827号申请执行人许和加,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陈绿红,女,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郭艺军,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林育珍,女,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和加与被执行人陈绿红、郭艺军、林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代理审判员  蔡志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春强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