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7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图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陈胜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图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陈胜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7622号原告:广州市越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1-21号祥康商贸大厦1104单元。法定代表人:李永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德光,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桂梅,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图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广百商务楼第28层。法定代表人:陈胜光。被告:陈胜光,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越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图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陈胜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3月29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其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至今未缴纳本案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杜轶群审判员 周鸿明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