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财保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阮刚与唐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之一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帆,唐健,王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财保1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阮刚,男,199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农管理处红苗社区**栋,身份证号:3624291990********。被申请人:唐帆,女,1991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唐健,男,196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被申请人:王玉兰,女,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解除保全申请人阮刚与被申请人唐帆、唐健、王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月2月27日作出的(2017)赣0103财保1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唐帆所有的位于中海朝阳郡铂宫15#楼一单元103室,唐帆与唐健共同所有的位于西湖区洪城路318号世纪大厦2105室及解除保全申请人阮刚提供担保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怡园路555号世纪中央城一期一栋二单元1705室的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阮刚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阮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唐帆所有的位于中海朝阳郡铂宫15#楼一单元103室,唐帆与唐健共同所有的位于西湖区洪城路318号世纪大厦2105室及解除保全申请人阮刚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怡园路555号世纪中央城一期一栋二单元1705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