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国农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德友、任连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农租赁有限公司,李德友,任连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2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国农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德友,被执行人任连刚,本院在执行国农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德友、任连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23.8万元,已执行标的额0万元,剩余标的额23.8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执行剩余赔偿款,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明川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