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13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玉鲜、李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鲜,李逢春,杜曰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396号之二申请人:王玉鲜,女,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逢春,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杜曰芹,女,1967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玉鲜诉被申请人李逢春、杜曰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相应的存款或财产,并已提供广饶县渤海明珠小区25号东二单元二层西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逢春、杜曰芹名下位于广饶县阳光花苑小区南区15号楼东一单元二层西户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上述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丰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