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魏振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振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4刑初1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振俊,曾用名魏俊,个体工商户,住南漳县。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6年1月29日被南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敖明海,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振俊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振俊及其辩护人敖明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魏振俊在南漳县薛坪镇街道经营的土特产店以1470元从李某手中收购3只俗称“野羊子”的野生动物。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振俊收购的3只“野羊子”均为斑羚,Naemouhedusgoral(拉丁文名),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对3只斑羚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振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南漳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刘某甲、张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被告人魏振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振俊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振俊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魏振俊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应从轻和减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魏振俊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振俊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振俊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廖焕发人民陪审员 温楚权人民陪审员 侯文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