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新平与李祥元、罗生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平,李祥元,罗生有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155号原告:李新平。被告:李祥元。被告:罗生有。原告李新平与被告李祥元、罗生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李新平于2017年4月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李新平负担。审判员 张彦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