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1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朱富荣、何冠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富荣,何冠辉,刘福长,熊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495号申请人:朱富荣,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金才,福建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冠辉,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申请人:刘福长,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申请人:熊文,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富荣与被告何冠辉、刘福长、熊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富荣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冠辉、刘福长、熊文价值为383891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朱富荣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何冠辉、刘福长、熊文名下价值383891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440元,由申请人朱富荣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汪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