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7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武汉飘飘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武汉飘飘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卓培新,李曼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7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住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1043号(6)法定代表人:杨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飘飘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革新大道9号(13)法定代表人:卓培新,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15号法定代表人:钟细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卓培新,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李曼岚,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3519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4月0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飘飘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卓培新、李曼岚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飘飘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卓培新、李曼岚的银行存款163307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福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