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执1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舒衡孙玲莉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舒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1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雄夫,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舒某,男,1977年12月11日生,汉族,崇阳县人。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81年9月1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本院在执行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舒某、孙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孙某某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崇阳县天城支行存款724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但晓甫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汪敏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