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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忠良与李志芬、杨东升、杨长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良,杨长江,杨东升,李志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236号原告:黄忠良,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杨长江,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委托代理人:梁伟,吉林梁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东升,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委托代理人:梁伟,吉林梁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芬,女,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委托代理人:梁伟,吉林梁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忠良与被告杨长江、杨东升、李志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忠良于2017年4月7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毕红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英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