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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合肥新维果娱乐有限公司与尹劲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新维果娱乐有限公司,尹劲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1791号原告:合肥新维果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1090号国元名都花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0653632R(1-1)。法定代表人:黄其浩,董事长。被告:尹劲松,男,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新维果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劲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新维果娱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新维果娱乐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新维果娱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尹劲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合肥新维果娱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聂爱桂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顾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