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民申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桂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恕,王建杰,刘桂华,济南海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1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宏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承龙,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恕,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建杰,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桂华,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济南海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浩,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诚信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恕、王建杰、刘桂华、济南海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海信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山东诚信行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山东诚信行公司与济南海信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及山东诚信行公司与杨恕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山东诚信行公司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污水管道具有维修养护的义务,保证排污管道的通畅是其应尽的职责。杨恕、王建杰在购买并使用海信慧园小区东区4号楼1单元103室住房两年后,户内厨房被顺管道外溢的污水浸泡,致使房屋内积水,厨房的吊顶、灯具、橱柜、门框、门扇、地板、油烟机、燃气灶受损,事发时已超出该设施的保修期间,同时,更换的旧管道内存在大量堵塞物。虽然山东诚信行公司提交了排水系统清理记录表,但因该表系其单方记录,并不能证明其完全尽到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维修养护义务,故原判决判令其对杨恕、王建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山东诚信行公司申请再审称杨恕、王建杰房屋漏水系因开发商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山东诚信行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鸿翔审 判 员  李毅斌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白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