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2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鼎,男,199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海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东海县看守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鼎于2017年1月8日15时许,无证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东海县黄川镇液化气站门口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经过左转弯路口时撞到路边树上,摔入河中;事故导致李鼎受伤,乘车人孙钰州死亡。车辆损坏。经法医鉴定,孙钰州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4月7日,被告人李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孙某1、陶某、孙某2证言,被告人李鼎的供述和辩解;东海县公安局制作的东公交认字[2017]第0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物鉴(病理)字[2017]第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17]79号痕迹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李鼎的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鼎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鼎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广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亮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