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阮兰娣、蒋惠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兰娣,蒋惠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阮兰娣,女,1950年4月11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蒋惠元,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阮兰娣与被执行人蒋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20000元。本院于2017年0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38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XX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