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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阮兰娣、蒋惠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兰娣,蒋惠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阮兰娣,女,1950年4月11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蒋惠元,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阮兰娣与被执行人蒋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20000元。本院于2017年0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38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XX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