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金佳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刚、张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金佳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刚,张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5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四川金佳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55774659T,住所泸县牛滩镇上横街。法定代表人:邹玉梅。被申请人:四川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66277569X2,住所筠连县筠连镇筠州中路113号。法定代表人:易华泉。被申请人:熊刚,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张艳,女,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四川金佳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刚、张艳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48.78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刚、张艳价值748.784万元的财产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刚、张艳748.784万元的银行存款。二、查封申请人四川金佳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1,邹玉梅、叶宇所有的位于江阳区新马路XX号的房屋;2,邹玉梅、叶宇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香林路二段XX号的房屋;3,邹玉梅、叶宇所有的位于江阳区通滩镇向阳路中段XX号的房屋。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或擅自支付存款,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春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舒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