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2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庞彩娟、容世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彩娟,容世利,陈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庞彩娟,女,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学生,住广西浦北县。法定代理人庞某,男,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容世利,男,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浦北县。被执行人陈冬梅,女,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庞彩娟申请容世利、陈冬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容世利、陈冬梅应支付申请人庞彩娟案款4389.77元。本院已执行4389.77元,本案已完全执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审判员  朱深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