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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16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昆山佰益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昆山乐嘉文高合金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昆山佰益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昆山乐嘉文高合金钢有限公司,林秀英,林国潘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1668号之三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太阳,男,199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健,男,199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该公司员工。被告:昆山佰益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潘。被告:昆山乐嘉文高合金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秀英。被告:林秀英,女,197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国潘,男,1976年5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融公司)与被告昆山佰益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益盛金属)、昆山乐嘉文高合金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嘉文高)、林秀英、林国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费美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苏0591民初1668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书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相关材料,并由代理审判员费美娟及人民陪审员蒋龙妹、姚文英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以被告缴齐全部租金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佰益盛金属、乐嘉文高、林秀英、林国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财产保全费656元,合计1351元,由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费美娟人民陪审员  蒋龙妹人民陪审员  姚文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婷婷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