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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温宗有和马铭声;马红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宗有,马铭声,马红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3021号原告温宗有。被告马铭声。被告马红伟。原告温宗有诉被告马铭声、马红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温宗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宗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宗有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温宗有负担。审 判 长  瞿 梅代理审判员  黄劲松代理审判员  陈建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