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温宗有和马铭声;马红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宗有,马铭声,马红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3021号原告温宗有。被告马铭声。被告马红伟。原告温宗有诉被告马铭声、马红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温宗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宗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宗有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温宗有负担。审 判 长 瞿 梅代理审判员 黄劲松代理审判员 陈建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