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罗达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龙,罗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刑初31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艳龙,男,1997年4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农民,住罗平县。被告人罗达,男,1997年7月14日生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农民,住罗平县。法定代理人罗某,男,汉族,农民,住罗平县。本院在审理自诉人吴艳龙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达下落不明,自诉人吴艳龙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吴艳龙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伟伦人民陪审员 谢金华人民陪审员 蒋本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