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魏国忠与闫喜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国忠,闫喜发,魏国忠,闫喜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8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国忠,男,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喜发,男,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上诉人魏国忠因与被上诉人闫喜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国忠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国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国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魏国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太云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竭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