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家财与翁启初、庄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财,翁启初,庄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民初499号原告:陈家财,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怀,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启初,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庄月红,女,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陈家财与被告翁启初、庄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家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启初、庄月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家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翁启初、庄月红偿还借款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翁启初因周转需要于2012年向陈家财借款共计20万元,有出具一张借据给陈家财收执,后陈家财多次催讨借款,翁启初均拖延不还,庄月红系翁启初的配偶,上述借款发生在翁启初、庄月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翁启初、庄月红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家财提供以下证据:1、借据一份,以此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及金额;2、婚姻登记资料,以此证明债务发生在翁启初、庄月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经审查认为,翁启初、庄月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陈家财提供的证据1系由翁启初出具并签名、捺印,其内容可以体现陈家财的主张,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认定;证据2来源于泉州市丰泽区档案馆,真实性予以认定,可以证明翁启初、庄月红的婚姻关系。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翁启初于2012年2月16日出具借据一份交由陈家财收执,载明:“兹有翁启初向陈家财借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小写200000./。借款用途生意周转。……借款地点:本宅付款形式:现金借款时间:2012.2.16”。另,翁启初与庄月红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6年7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陈家财主张其于2012年以现金方式向翁启初一次性交付借款20万元,有陈家财提供的借据为证,与借据中所载的借款金额及付款形式相符,且翁启初未对此提出抗辩,本院对陈家财以上主张予以采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翁启初未能提供借款后向陈家财还款的证据,由于借据上没有载明借款期限和利息,陈家财有权随时要求翁启初返还该笔借款并按照年利率6%偿付催告后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另,本案借款发生在翁启初、庄月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翁启初、庄月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笔债务系翁启初个人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陈家财要求翁启初、庄月红偿还借款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2017年1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利率应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翁启初、庄月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翁启初、庄月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家财借款20万元,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翁启初、庄月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少华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